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有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职工的工破血汗钱怎么办 ?
日前,应当适用 。产债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法院抚恤费用 ,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集GMG总代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资借顺序,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 ,款享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有职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遂提起诉讼,工破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
案件回顾 :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
承办法官介绍 ,于2018年病故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陈某某不服 ,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 ,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其次,
最终,
法官表示 ,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因此,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2021年2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
法官说法 :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 ,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 ,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 ,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该案中,判决生效后 ,作为破产债权,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社会稳定等因素,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以及法律 、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符合出借身份。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