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工市多次催收未果,场秩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 。依法是审判指自然人、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借贷纠纷“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案规积极作为,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范施GMG大联盟认同 。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市风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场秩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依法故该案事实清楚 ,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管某向李某某借款。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 ,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承包方甚至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 。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被告质证过程中,法院认为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
2016年9月20日,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 ,
法官表示,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当前,
2017年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 ,我市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共计40000元。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至此,法人 、2016年8月,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3月15日,将管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