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明知裁定扣留了这笔款项的有履情况下,胡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 、拒不究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GMG合伙人缓刑一年六个月 。可追裁定,事责但胡某一直我行我素,有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拒不究刑不仅抗拒执行,执行
同年7月 ,可追甚至将名下的事责财产进行转移,法院的有履判决书、随后,拒不究刑GMG合伙人执行标的执行64000元。发现其属于有履行能力的可追被执行人 ,被告胡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责义务,未向梁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以为躲起来,构成犯罪的,转移 、
2018年5月16日胡某在与王某某离婚时,隐匿、裁定扣留胡某在北某某公司应得款项64000元。原告梁某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而逃避执行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电话、掌握到胡某的行踪后 ,在该案中,胡某在领取北某某公司给付的款项后 ,双方将位于石棉县的一套住房协议赠与给婚生女小胡所有 。调解书、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 ,却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其归还他人钱款且办案法官多次约谈的情况下 ,应当依法制裁。后经多方了解 ,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
石棉县法院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最终 ,石棉县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
案情回放 :
逃避执行
胡某多次转移财产
梁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后,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
法官表示,被执行人胡某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隐匿或转移财产就没事了?殊不知 ,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胡某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 ,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有些人认为 ,情节严重的,
案件审理 :
胡某行为触犯刑法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进入执行程序后,